504和508的区别

508 504
组织必须遵守1973年康复法案第508和504条。首页法律的许多条款重叠,但重要的是要区分这两项法律,以便适当和充分地照顾残疾人。

1973年的康复法案

第504节

宣布残障人士的公民权利

  • 要求联邦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公平参与项目和服务的机会
  • 解决辅助设备和服务(住宿)的需求
  • 组织必须提供便利以确保公平的机会。
  • 组织必须首先考虑残疾个人的住宿要求,只要它不会在组织内造成不适当的困难负担或从根本上改变路线。
  • 任何接受联邦资金的联邦资助项目都有义务遵守第5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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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节

设置可访问技术的要求

要求各组织为包括公众在内的所有残疾人提供获取和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的途径。

  • 解决允许在线访问的技术基础设施
  • 组织必须确保电子信息是可访问的,并与辅助设备兼容。
  • 要求所有网站内容可根据WCAG 2.0 A级和AA级访问。
  • 美国各州要求遵守508节和WCAG 2.0网站可访问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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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和504的交集

在某些情况下,第508条和第504条可能在一个组织内重叠。根据第508条,组织可以通过使电子信息可访问性来履行其第504条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公平的项目和服务。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为了履行第504节的义务,组织可能需要为残疾人士提供适当的辅助帮助,无论其网站上的信息是否符合第508节的无障碍要求。